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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时间:2023-06-15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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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孙某向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你厅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操作指南的详细信息”(以下简称《举报处理操作指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被诉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孙某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孙某申请公开的《举报处理操作指南》是否应当公开。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举报处理操作指南》系对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理违法行为举报提出的内部工作流程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文件,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举报处理操作指南》既没有作为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没有为投诉举报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被诉告知书对该文件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案件提示】

实践中,经常会对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产生争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结合本条文义以及实践经验,其他信息原则上不应纳入“内部事务信息”的概念范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一般只涉及内部管理事务,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据此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规定和本案判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至少应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从内容上来说,内部事务信息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

第二,从效力上来说,该信息未作为对外行政执法的依据,不会对行政机关本身及内部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机关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审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避免出现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