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停车管理工作,规范退红区域车辆停放秩序,现将停车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中公布,望严格遵守《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做到文明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案例一
案由:蚌埠市禹会区**饭店损害、侵占城市道路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31日,禹会区城市管理局接区市政绿化养护管理所报告,蚌埠市禹会区**饭店存在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禹会区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禹会区城市管理局对蚌埠市禹会区**饭店罚款15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道闸并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二
案由:皖CMM2**机动车驾驶人花*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3日,禹会区城市管理局与区交警三大队开展“退红区域”车辆违停整治工作时发现皖CMM2**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该车辆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禹会区城市管理局立即短信通知车主驶离,该车在规定时间内未驶离,禹会区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禹会区城市管理局对机动车驾驶人花*的违法行为罚款1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
案由:皖CHK***机动车驾驶人朱*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日,蚌山区城市管理局与区交警二大队联合执法时发现皖CHK***机动车车身积满厚灰停放在道路红线外公共区域,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该车辆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蚌山区城市管理局立即短信通知车主驶离,该车在规定时间内未驶离,蚌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蚌山区城市管理局对机动车驾驶人朱*的违法行为罚款1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