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城乡建设局不断完善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对查处的部分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处理情况予以公开,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形成有效震慑,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7月4日16时50分左右,界首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人民路和东茂路交叉口施工项目在燃气管道已明显外露情况下采用大型机械施工,导致中压燃气管道损坏漏气。经调查,该处明挖施工工程由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施工前,燃气公司已向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技术交底,但在实际施工中,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做好充分保护措施盲目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损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和县吴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关键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太和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吴某
案由:2025年4月22日,太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其在无人居住房屋内,非法储存装有50KG瓶装液化气罐44个(其中有气的17罐),15KG瓶装液化气罐180个(其中有气的179罐),共计非法储存液化气2497.66公斤。
【查处理由及结果】
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吴芹兰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至阜阳市拘留所执行。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
案例二
临泉县郭某违法储存液化气钢瓶案
【关键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临泉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郭某
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2025年5月22日,临泉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治安巡查中发现,郭某在临泉县杨桥镇杨桥社区违法储存液化气钢瓶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人郭某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认错态度,公安机关决定对郭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临泉县拘留所执行,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颍泉区董某非法运输燃气案
【关键词】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颍泉区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董某
案由:2025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董旭驾驶货车(车牌号:皖 K33124)非法运输液化气99瓶,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四环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收缴涉案液化气,对董某处行政拘留十三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至阜阳市拘留所执行,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