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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安徽省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6-21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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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安徽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安徽省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551-65982140

电子邮箱:ahsftzfjdc@126.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政编码:230031)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

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着力加强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健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底,基本形成职责明确、运行顺畅、监管有效的基层综合执法责任体系,构建乡镇街道“一目录三清单”(即《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基层综合执法制度逐步完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多领域执法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明显增强,赋权事项有效实施,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打造高素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一)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区域面积、执法任务等,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组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活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形式和名称在市域内相对统一,具体由各市提出意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一指挥的执法工作机制,搭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将辖区内县级派驻执法力量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力量全部纳入平台统筹配置,接受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和协调调度,开展联合执法。探索“区划+区域”执法模式,推动大乡镇、大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管辖周边小乡镇、小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二)充实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力量,所需编制在乡镇街道总量内解决。鼓励市县自上往下跨层级调剂编制,在将执法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同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相应下沉执法人员编制,必要时可通过市县两级直接划转空余编制、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下沉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等方式,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鼓励统筹使用乡镇街道行政和事业编制,探索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将适应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骨干力量充实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其他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执法人员跨乡镇街道定期交流机制,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人员稳定。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必须在编在岗并经培训考试合格。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持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证件动态管理,按时开展执法证件年度审验,行政执法人员有岗位调整、退休、辞去公职的;有被辞退、判处刑罚等情形的,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收回执法证件,并通过“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办理证件注销或吊销。规范管理乡镇街道编外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一线执法,主要从事内勤和公益服务工作。

(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新录用或交流到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需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乡镇街道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实战、实用、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通过网络培训、现场教学等形式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适时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分派执法骨干包片指导、组织基层执法人员跟班学习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要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完善高效能的行政执法运行制度

(五)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各地对照《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按照“基本盘+自选”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并制定公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完善配合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厘清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执法边界,县乡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觉接受县级相关部门执法指导和监督。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提级管理制度,跨乡镇街道、案情疑难复杂、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仍由县级负责,乡镇街道承担属地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及时提请县级政府协调,必要时可指定管辖。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街道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事项、执法人员、执法决定、执法辅助人员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细化法制审核要求,明确法制审核的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充分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程序,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乡镇街道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省司法厅制定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鼓励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

(九)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杜绝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的发生。乡镇街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法制审核意见书和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探索“教科书式”执法,严格按照执法标准、规范和流程开展执法活动,规范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大力推行柔性执法,严格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乡镇街道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十一)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赋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确保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指挥调度、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权责明晰。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赋权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探索推行“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对执法过程中无法独立解决的复杂事项、突发事件及属于县级管理权限内的问题线索向县级部门“吹哨”,县级相关部门快速响应“报到”、协同解决问题。严格落实“两法衔接”制度,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做好案件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

五、健全高质量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十二)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答复、核实和处理。

(十三)建立重大案件备案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系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承担败诉责任。乡镇街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或者执法案件败诉的,要在7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备。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备案情况进行研究,及时指导乡镇街道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    

(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同步考核乡镇街道的执法工作实绩和赋权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成效。建立健全内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通报和追责力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因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强化高标准的行政执法基础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相关部署,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要求,注重统筹协调,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市县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监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积极稳妥认领行政执法事项。市县相关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谁移交、谁指导”的原则,加强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做好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帮助乡镇街道熟悉下放执法事项的办理流程。

(十六)加强支撑保障。乡镇街道要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综合行政执法经费预算,争取经费保障和装备配备支持。各地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经费和人员考核、考评挂钩。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识,待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统一着装及标识的国家标准出台后,指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执法队伍着装及使用统一的名称标识。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鼓励市县建立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数据库,加强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切实加强信息数据安全防护,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控措施,防止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附件2

《安徽省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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