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房〔2026〕1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巢湖市房产中心,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26〕8号)及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26﹞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并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及后期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备案、配租和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各区(开发区)民政(社会发展)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等工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定;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补贴发放、分配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分别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居民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的保障条件;
3.市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确定1名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
2.持有中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住房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下同),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市区居住证;
3.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房产,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材料。对因患有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形,考虑到便于照顾或就近就医等因素,需与亲属共同居住、不便在市场租房的家庭,可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实地走访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可以不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材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私有住房的;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在市区出售或赠与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等相关材料);
4.正在领取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过渡临时安置费(计费面积视为已有住房面积)或将市区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
5.应当认定为已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审核单位应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余人员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范围为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读的、服义务兵役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1.收入审核。申请家庭在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前,应当先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交家庭收入认定相关材料,相关单位收到收入材料后,向区(开发区)民政(社会发展)部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认定申请,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认定结果通过线上推送至合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同时将《合肥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情况报告》反馈至收入认定申请单位。
2.申请。申请人可线上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高效办成一件事”栏,进入“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管理平台申请,也可线下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和户籍证明;
(2)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
(3)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残疾证件。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时,应当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
(5)家庭成员中拥有购置价(购置价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在10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的,提供购置税发票。车辆购置6年后,可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购置价;
(6)其他辅助材料。
3.复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4.终审。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之后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等条件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实时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已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家庭成员在市区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支配收入根据职工养老保险、公积金两项缴纳基数的较高值推算;家庭成员不在市区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支配收入由申请人承诺申报,申报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高效办成一件事”栏,进入“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管理平台申请,也可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并提供身份、婚姻、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等材料。
2.初审。根据《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交的婚姻、社保、公积金等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报单位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
3.复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在用人单位审核之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
4.终审。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之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综合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实时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方式,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梯度补贴”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20%。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分类保障、差别租金”方式,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租金=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租金标准
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以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有其他重大变故情形,保障家庭无力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可减半缴纳6个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到期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不得同步重复享受。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符合我市优先保障的申请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条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计划市级财政资金可采取预拨方式划转到区(开发区)财政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月计发,实行按月计发,按季发放,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申请人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租的房源、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至3年,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的使用要求和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的维修责任;
(六)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年度复审期限内未申报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劳务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上报相关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腾退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综合运用租金上调、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进行处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及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档案信息网络系统,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权属登记、住房使用、租赁信息、租金收缴以及违法违规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伪造相关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申请人有隐瞒、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依法追缴其违规收入直至腾退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各级受理审核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各级受理审核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等经纪业务。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辖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其准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和租赁管理由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将准入审核程序、分配结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将其准入审核程序、分配结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房﹝2019﹞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