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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访定性不能改变申请人履责申请的性质

时间:2023-03-24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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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原告向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材料,要求对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及该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2022年3月,被告收到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办的《请依法对申请人反映的某项目违法评估行为进行查处》材料。同月,被告向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呈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人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并向原告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原告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相关信息、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委托评估程序等。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违法评估行为的法定职责。被告认为原告申请行为系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仅是对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相关信息、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评估现状的描述,未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并且,涉案查处申请系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转办至其处,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相应查处职责,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起的违法评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内部信访定性能否改变当事人履责申请的性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提出查处申请,请求对“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及该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应依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被告则认为原告该申请行为系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程序予以办理,其理由主要在于涉案查处申请是由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转办至其处。

但是,判断当事人的查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的依据不应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定性,而应从当事人具体申请内容及对应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衡量。

本案中,原告涉案查处申请实质上是请求行政机关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评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相应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评估行为作出了规定。故原告提出的涉案查处申请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有明确法定职责的事项,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办理机关不应按照信访程序作出处理。

案件提示

信访事项和投诉举报类案件的区分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人民法院审理标准来看,人民法院并非只作形式审查,而是要从实质上判定行政机关对该举报事项是否具有法定查处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申请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与信访行为谨慎区分,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依据及程序进行处理。如果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且作出争议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据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应视为申请履责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内部将此定性为信访行为,且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则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