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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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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协会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实现印章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签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法人章由法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3.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4.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并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借用人须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以单位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等,由财务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盖章,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进行登记。(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

6.私人挂失、办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须出具证明,由单位负责人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责任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骑年盖月”,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需与继任者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3.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第五条 协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六条 协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